參賽資格
-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含國高三應屆已畢業生)。憑學生證或在學(自學)證明皆可報名,每人限報一隊,每團至少三人,最多十人。(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比賽時程
- 第一階段海選:111年7月1日(五)至111年8月15日(一)止,完成線上報名及影片投稿
- 第二階段決賽及頒獎典禮:
時間:111年10月1日(六)下午16:00至21:00;早上10:30報到及彩排
地點: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1F噴水池廣場(新竹市中央路229號)
報名辦法
- 每位參賽者限以一組隊伍報名參賽,如有重覆報名者,將取消比賽資格
- 欲報名參賽團隊,請將海選表演影片上傳至YouTube並權限設為不公開,至活動網站報名頁面登錄報名資料及影片網址,即完成海選報名
- 海選影片投稿標準如下:
每位參賽團員皆需入鏡
單一固定鏡位橫向拍攝,一鏡到底,不可剪接
影像與聲音必須同步,禁止對嘴或情境寫意式拍攝
歌聲及樂器音質應清晰
參賽樂團請自選或創作一首曲目參加比賽,演唱時間不得超過6分鐘
- 報名登錄資料須包含樂團照片(橫式、電子檔、影像尺寸不小於1920*1440px),照片將使用於比賽相關宣傳影片及投票活動,不完整者恕不受理報名。若參賽影片、照片有冒用、造假等,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
- 海選團名即為決賽參賽團名,不可更改
- 於7月29日(五)前完整報名成功前10隊即可獲贈7-11商品卡500元乙張
- 選出16組晉級決賽,入選名單將在8月31日(三)下午一點公布於活動網站並寄發入選通知函及注意事項,未入選則不另行通知
決賽細則
- 晉級決賽隊伍,收取保證金每隊1,000元整,請於9月13日(二)前依入選通知函,完成付款手續,並致電03-5778898轉分機23 Sarah確認,期限內未完成者視同放棄資格,由後續隊伍遞補。完賽後退還保證金
- 比賽以1首歌不超過12分鐘為原則(含比賽演出與器材架設時間),逾時每30秒(含30秒)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依主持人介紹團員出場後開始計時,樂曲終止後停止計時。準備暨表演時間計算以主辦單位計時器為準
- 決賽現場主辦單位提供樂器:1.爵士鼓組(不含鼓棒) 2.電吉他及電貝斯擴音器 3.鍵盤樂器 4.專業音響系統及麥克風。除上述樂器外,晉級決賽隊伍需自行準備演奏所需之電吉他、電貝斯、導線、效果器、鼓棒、備用吉他弦等
- 決賽當日團員需與海選影片相同,團員不得任意變更或增減,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須經由主辦方同意,否則得取消參賽資格
- 決賽隊伍每隊每人須攜帶本學期(111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學生證或在學(自學)證明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並參加彩排及開幕儀式(唱名介紹)。未攜帶證件及未參加報到及彩排之選手得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資格。應屆已畢業生請提出相關證明,冒名者取消資格
- 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視同棄權(若為交通因素造成報到不及,請先來電告知,最遲於比賽前30分鐘,憑交通工具誤點證明進行報到,未出具證明,亦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 比賽順序於報到時抽籤決定順序
- 上台表演比賽人數違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多)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
- 參賽團體於比賽時,若有低俗及不雅動作,概不計算成績
- 決賽當日,提供每位參賽者餐盒乙份;新竹縣市以外參賽者補助車馬費,憑當日單程票據補助來回車資,以票面金額實報實銷,最高補助出發地來回自強號車資(離島地區之參賽者交通補助另議),於報到時憑車票請領現金
評分標準
- 海選-演奏演唱技巧(50%)、整體協調性(30%)、音樂創意性(20%)
- 決選-整體音樂性(30%)、演奏演唱技巧(30%)、臺風默契(20%)、表演創意性(20%)
- 最佳人氣團體獎-FB粉絲專頁上文章按讚數最高者(決賽前+決賽當日之FB按讚數)
- 最佳創作歌曲獎-由評審評選出最佳創作歌曲的隊伍
- 最佳舞台魅力獎-由評審評選出舞台互動魅力最強的隊伍
- 評審團聘請專業音樂人擔任。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予以平均計算;分數計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若平均分數相等時,以有效評審之最高分數為勝負依據,若再相等,以次高分數為勝負依據,以此類推,若以上成績皆相同,則評審重新開會討論並宣布最終勝負結果
- 決賽評審:甯子達、滅火器-皮皮、大象體操-凱婷、甜約翰-浚瑋、李孝祖、頤原
獎勵方式
- 冠軍15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冠軍隊伍將享有錄音室錄製專屬單曲及專業形象照一組)
- 亞軍8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季軍5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優勝2組,各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創作歌曲獎1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舞台魅力1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人氣團體獎1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主唱獎1名、最佳樂手獎4名,各1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本主辦單位以得獎團體成員人數平均分得獎金金額為標準,進行得獎者競賽獎金所得稅申報及扣繳。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獎金超過新台幣1,000元以上者,需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獎金在新台幣20,010元以上者,得獎者依法需先扣繳10%稅金,始可領獎。得獎者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得獎金額,須先就得獎所得扣繳20%稅金,始可領獎。若得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獎金領取資格,且不得異議
比賽罰則
-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所有比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應由所屬學校負責究辦
-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呈參賽學校查詢處理
- 違反上述第1、2、3點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
備註
- 獎狀名字印製錯誤或遺失補發,請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酌收手續工本費100元
-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主辦單位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參賽者資格之申訴,應於該隊登台比賽開始計時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隊登台比賽計時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評審之判決時,得由其隊長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申訴書須由隊長簽名蓋章後,向主辦單位提出,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申訴以主辦單位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修訂之。上述辦法如有修正由主辦單位比賽前通知參賽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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