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資格
-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含國高三應屆已畢業生)。憑學生證或在學(自學)證明皆可報名,每人限報一隊,每團至少三人,最多十人。(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比賽時程
- 第一階段海選:112年5月20日(六)至112年7月3日(一)止,完成線上報名及影片投稿
- 第二階段決賽及頒獎典禮:
時間:112年8月19日(六)下午16:00至21:00;早上10:30報到及彩排地點: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1F噴水池廣場(新竹市中央路229號)
報名辦法
- 每位參賽者限以一組隊伍報名參賽,如有重覆報名者,將取消比賽資格
- 欲報名參賽團隊,請將海選表演影片上傳至YouTube並權限設為不公開,至活動網站報名頁面登錄報名資料及影片網址,即完成海選報名
- 海選影片投稿標準如下:
每位參賽團員皆需入鏡單一固定鏡位橫向拍攝,一鏡到底,不可剪接影像與聲音必須同步,禁止對嘴或情境寫意式拍攝歌聲及樂器音質應清晰參賽樂團請自選或創作一首曲目參加比賽,演唱時間不得超過6分鐘
- 報名登錄資料須包含樂團照片(橫式、電子檔、影像尺寸不小於1920*1440px),照片將使用於比賽相關宣傳影片及投票活動,不完整者恕不受理報名。若參賽影片、照片有冒用、造假等,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
- 海選團名即為決賽參賽團名,不可更改
- 於6月20日(二)前完整報名成功前10隊即可獲贈7-11商品卡500元乙張
- 選出15組晉級決賽,入選名單將在7月20日(四)下午一點公布於活動網站並寄發入選通知函及注意事項,未入選則不另行通知
決賽細則
- 晉級決賽隊伍,收取保證金每隊1,000元整,請於8月1日(二)前依入選通知函,完成付款手續,並致電03-5778898轉分機33 Shsron確認,期限內未完成者視同放棄資格,由後續隊伍遞補。完賽後退還保證金後續隊伍遞補。完賽後退還保證金
- 比賽以1首歌不超過12分鐘為原則(含比賽演出與器材架設時間),逾時每30秒(含30秒)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依主持人介紹團員出場後開始計時,樂曲終止後停止計時。準備暨表演時間計算以主辦單位計時器為準
- 決賽現場主辦單位提供樂器:1.爵士鼓組(不含鼓棒) 2.電吉他及電貝斯擴音器 3.鍵盤樂器 4.專業音響系統及麥克風。除上述樂器外,晉級決賽隊伍需自行準備演奏所需之電吉他、電貝斯、導線、效果器、鼓棒、備用吉他弦等
- 決賽當日團員需與海選影片相同,團員不得任意變更或增減,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須經由主辦方同意,否則得取消參賽資格
- 決賽隊伍每隊每人須攜帶本學期(111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學生證或在學(自學)證明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並參加彩排及開幕儀式(唱名介紹)。未攜帶證件及未參加報到及彩排之選手得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資格。應屆已畢業生請提出相關證明,冒名者取消資格
- 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視同棄權(若為交通因素造成報到不及,請先來電告知,最遲於比賽前30分鐘,憑交通工具誤點證明進行報到,未出具證明,亦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 比賽順序於報到時抽籤決定順序
- 上台表演比賽人數違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多)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
- 參賽團體於比賽時,若有低俗及不雅動作,概不計算成績
- 決賽當日,提供每位參賽者餐盒乙份;新竹縣市以外參賽者補助車馬費,憑當日單程票據補助來回車資,以票面金額實報實銷,最高補助出發地來回自強號車資(離島地區之參賽者交通補助另議),於報到時憑車票請領現金
評分標準
- 海選-演奏演唱技巧(50%)、整體協調性(30%)、音樂創意性(20%)
- 決選-整體音樂性(30%)、演奏演唱技巧(30%)、臺風默契(20%)、表演創意性(20%)
- 最佳人氣團體獎-FB粉絲專頁上文章按讚數最高者(決賽前+決賽當日之FB按讚數)
- 最佳創作歌曲獎-由評審評選出最佳創作歌曲的隊伍
- 最佳舞台魅力獎-由評審評選出舞台互動魅力最強的隊伍
- 評審團聘請專業音樂人擔任。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予以平均計算;分數計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若平均分數相等時,以有效評審之最高分數為勝負依據,若再相等,以次高分數為勝負依據,以此類推,若以上成績皆相同,則評審重新開會討論並宣布最終勝負結果
- 決賽評審:黃少雍、康士坦變化球-ARNY、血肉果汁機-GIGO、TRASH-頤原、大象體操-凱婷、VH (Vast & Hazy)-易祺
獎勵方式
- 冠軍20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冠軍隊伍將享有錄音室錄製專屬單曲及專業形象照一組)
- 亞軍1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季軍8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優勝2組,各5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創作歌曲獎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舞台魅力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人氣團體獎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 最佳主唱獎1名、最佳樂手獎4名,各20,000元獎金、獎狀及獎盃乙座
本主辦單位以得獎團體成員人數平均分得獎金金額為標準,進行得獎者競賽獎金所得稅申報及扣繳。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獎金超過新台幣1,000元以上者,需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獎金在新台幣20,010元以上者,得獎者依法需先扣繳10%稅金,始可領獎。得獎者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得獎金額,須先就得獎所得扣繳20%稅金,始可領獎。若得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獎金領取資格,且不得異議
比賽罰則
-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所有比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應由所屬學校負責究辦
-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呈參賽學校查詢處理
- 違反上述第1、2、3點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
備註
- 獎狀名字印製錯誤或遺失補發,請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酌收手續工本費100元
-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主辦單位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參賽者資格之申訴,應於該隊登台比賽開始計時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隊登台比賽計時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評審之判決時,得由其隊長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申訴書須由隊長簽名蓋章後,向主辦單位提出,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申訴以主辦單位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修訂之。上述辦法如有修正由主辦單位比賽前通知參賽各隊